“千元饮品”材料实际进货价格与宣传价格不符 需制定更加合理的商品价格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通报,针对短视频平台反映的“千元饮品”相关情况,11月22日至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豪麟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野萃山·分子果汁”饮品店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核查,该店的原材料实际进货价格与宣传价格不符,现已对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后续处理情况将持续通报。
如果把处罚的立足点放在虚假宣传方面,或许没有太大问题。按照《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连续出现问题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更严,并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没有进行虚假宣传,仅仅是价格偏高,是否应当处罚,就需要认真分析了。虽然《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也就是说,经营者的定价主要依据生产经营成本确定,但是,市场供求状况也是定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只要市场有需求,并不禁止经营者可以以超过生产经营成本较高水平定价。“千元饮品”如果市场有需求,消费者愿意接受,也不违反《价格法》。只要没有虚假宣传,就不该受到处罚。
事实也是,如果因为定价过高,定价超过生产经营成本就处罚,首先要处罚的应当是高档白酒企业,其销售价格与生产经营成本之间的差距,实在是很大。特别是年份酒,定价就更没谱了。
“千元饮品”与实际成本相比,确实可能高了一点,但是,对于这种非生活必须品的商品来说,还是要遵循市场规律,由市场来定价,而非行政手段管制。只要市场有需求,就应当属于正常行为。如果市场没需求,商家自然会降价,甚至取消这种饮品。如果监管部门强行干预,就是对市场规则的伤害,是不可取的,也是应当受到约束的。
当然,如果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发现商家有虚假宣传的现象,应当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决不能扩大处罚范围,将处罚扩大到商品价格过高上。即便是《价格法》,也没有权利对商家的“千元饮品”实施处罚。
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政府需要保护的,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包括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产品安全等,对纯市场的商品,则交给市场。监管机构需要做的,就是依法监管,而不是有人反映价格高了,就要实施查处。网络时代,反映某种现象,甚至个人不满,十分简单。如果有反映就查处,那企业和商家就无法经营、无法生存。对“千元饮品”来说,该查处的决不是价格太贵,而是有没有虚假宣传。只要没有虚假宣传,就不能对商家实施处罚,最多教育一下,让其制定更加合理的商品价格,从而使经营行为与消费行为更加合拍。(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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