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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被判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

2022-03-24 16:54: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

2021年1月,杜女士在某超市内购买了两块某品牌酷爽椰子味夹心白巧克力,金额共计9.6元。该巧克力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保质期为42周。

杜女士购买后经过计算,发现其购买时已经超过了该巧克力的保质期。杜女士认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故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杜女士购买过期商品后,第一时间都是以举报、提起诉讼等作为条件索要财物,行为不具备正当性,属于职业打假人。且杜女士的职业为律师,判断力远高于一般消费者,并不会因过期食品而遭受损害,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且有效,被告超市出售过期商品,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被告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已过标示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情形,应当向主张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而对于被告辩称杜女士身份不属于一般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原告杜女士购物款9.6元并赔偿杜女士1000元。判决后,被告超市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生效。

标签: 超市出售过期食品 惩罚性赔偿 药品质量 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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