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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更换才4天,车辆发生自燃,汽修部该不该赔?

2022-03-16 11:19:41    来源:浙江法制报

汽车蓄电池更换才4天,车辆发生自燃。是蓄电池的质量问题吗?更换蓄电池的汽修部要承担怎样的责任?3月15日上午,长兴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2020年11月10日,原告张某的小汽车蓄电池用电耗尽了,张某的妻子便将车开到长兴县某汽车电器修理部更换了蓄电池,花了560元。

4天后,张某的妻子开车外出办事,将车停在一广场的停车场后离开。结果,意外发生了,车辆发生自燃,车头位置冒烟起火。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赶到现场扑灭火势,但车辆烧毁严重,只能报废。

经现场调查和走访,消防部门作出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小轿车车头位置,起火点位置系车头内电池所在部位的一定区域内,起火原因是车辆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汽修部讨说法,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2021年12月,张某向长兴法院起诉汽修部,要求赔偿车辆损失61700元。

2021年12月21日,长兴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这次是第二次开庭。张某本人没有到庭,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庭,被告汽修部的老板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

庭审中,汽修部对汽车自燃的原因提出异议,认为汽修部安装的电池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质量不存在问题。尽管消防部门认定是电池故障导致自燃,但并未明确电池质量有问题,不排除外部原因导致火灾。且电池安装后车辆能正常使用,表明电池的安装也没有问题。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汽修部对汽车自燃的原因提出异议,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事故简易认定书的结论。而更换的蓄电池(电瓶)已全部烧毁,也无法再对蓄电池本身进行评估鉴定。在此过程中,汽修部除了出售蓄电池外还进行了更换安装,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为此,张某可以选择向销售者修理部索赔。同时,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经委托鉴定,火灾发生时,张某的车辆价值为61700元。因此,法庭判决汽修部赔偿张某损失61700元,同时汽修部还要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标签: 质量问题 汽车蓄电池 扑灭火势 电池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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